您好,欢迎访问广西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网站!
法制宣传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党团廉建 > 法制宣传
【以案释法】聚餐后唱歌醉汉死亡共同饮酒者担责三成
来源:本站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9-07-28  |  点击量:2454

聚餐后唱歌醉汉死亡共同饮酒者担责三成

请客吃饭过度劝酒导致饮酒者死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已为大家知悉,但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醉酒死亡案件,没有灌酒也没有劝酒,一同饮酒的人还是被判处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应马某贤之约,与马某君等8人一同到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一家火锅店吃饭喝酒,席间,大家喝的尽兴,虽未劝酒,但张某已然喝醉。饭后8人轮流将醉酒的张某背到了KTV继续唱歌。后张某出现呕吐及身体不适状况,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查明死因,张某父亲申请了司法鉴定。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受检者张某系乙醇中毒致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死亡。于是,张某父亲将马某贤、马某君等8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8名被告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21602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张某是由于饮酒过量后乙醇中毒致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导致死亡,作为一个成年人,张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控制,且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吃饭时被告并没有出现劝酒、灌酒等强迫喝酒的情况,张某饮酒都是在饭桌上的自主行为,因此,对于因张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吃饭时张某就已经出现醉酒状态,但随后8被告结束饭局后,为了继续聚会还将张某背至KTV继续欢歌,最终导致张某未能得到妥善救治而死亡的危害后果。故法院判决马某贤承担10%的责任,赔偿40729.95,其余7名被告对张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共同赔偿81459.9元。

法官庭后表示,被告虽然没有劝酒、灌酒行为,但是未尽到妥善照顾义务,在张某已酒醉的状态下仍然带其至KTV继续欢歌,导致张某因酒后未能得到妥善救治而最终死亡的危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8名被告要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8名被告中的马某贤作为聚会的召集者,应当对张某负有更多的照顾义务,故应当由马某贤承担10%的责任,其余7名被告共同承担20%的责任。

 

(转载自“中国普法网”,整理人:冯巧文)


举报受理方式:
举报电话:0771-2810890   
举报邮箱:gxjgjkjj@163.com

版权所有 © 广西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桂ICP备2023007879号

地址:广西南宁市平乐大道19号建工大厦1号楼9楼    邮编:530201     电话:0771-2810900     传真:0771-281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