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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要债?虚假诉讼不可为!
来源:本站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20-03-08  |  点击量:2332


 【转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介绍

 201710月,老邓(化名)伙同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签订虚假的结算单等相关单据,捏造了张三、李四承包北京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位于平谷区回迁房项目部分建筑工程的事实,随后老邓指使张三、李四分别向平谷区人民法院起诉光明公司索要劳务费500余万元。

 2018年法院判决光明公司支付李四工程款300余万元、支付张三工程款200余万元,光明公司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上述原判。

 光明公司认为自己之前就已经将工程款结清了,不应再支付上述款项,故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

而且据光明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在工地现场从未见过张三和李四,张三、李四并未实际承担承揽工程的工作,于是在20184月,光明公司的总经理以上述民事案件中老邓、张三、李四三人存在捏造结款单据、诈骗等行为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查认定,我院以虚假诉讼罪对老邓、张三和李四依法提起公诉,最终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老邓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李四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表面上看来,本案只是简单的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怎么会牵涉到刑事犯罪呢?  

 时间还要倒回到2013

 那是2013年的一个夏天,老邓从老李处承包了平谷区三栋楼房的主体工程,因为没有资质,老邓就找到了通过承包工程认识且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的光明公司,将自己的建筑队挂靠在北京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20139月开始施工,老邓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了王五,由于主体工程量比较大,王五又将土建工程分包给赵六,把水电工程分包给朱七,瓦工分包给周八......

 2014年至2015年光明公司与老邓就工程款项结算过一次,但未结清,期间因资金结算纠纷,三栋楼的工程一度停工,直至2015年底才施工完成。

 检察官释法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妨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还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此作出的错误裁判、执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行为,有效维护诉讼秩序、司法权威和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规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老邓指使张三、李四以伪造的结算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两级法院据此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裁定,三人的行为已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光明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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